湘潭生物机电学校骨干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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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生物机电学校骨干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工作,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学研究与指导、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校企合作、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等,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生道德品质高尚、综合素质优良、专业技能娴熟、理论水平够用的人才培养目标。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校”战略,促进我校专业建设与发展,建设一支数量相对稳定、业务水平高、专业技能精、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充满活力与工作高效的教科研队伍。
二、评选范围与原则
(一)评选范围:全校在编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
(二)评选原则:本着德才兼备、择优选拔、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即实行岗位管理和聘任制。
三、骨干教师基本条件
1、热爱职业教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校意识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教学理念先进,注重本专业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能够领导学校具体专业建设。
3、从事专业教学3年以上(本校任教1年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独立系统地讲授两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专业课教师应具备双师素质,非专业课教师讲师以上职称。
4、近三年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专业调研、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专业改革计划等任务并实施。
(2)学校精品课程建设中承担重要任务。
(3)主持学校专业重点建设项目或子项目。
(4)教学比赛校级二等奖以上,市级以上学科比赛三等奖以上、指导学生市级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
(5)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且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6)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奖励表彰。
(7)近三年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推广校本教材一部以上。
(8)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工作中成绩突出。
四、评选办法
1、骨干教师评选每三年评选一次,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学校每个专业评选1至2名骨干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所初审提名,校长室审批,公示期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学校骨干教师,下发文件。
五、岗位职责
聘任为学校骨干教师后,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主持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发表论文论著,指导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在专业建设或教学改革方面发挥主导、示范作用。
岗位职责有
1、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任期内作学术报告一次,积极主动地承担学生素质拓展工作。
2、任期内主持或参与一项课题研究或一项新技术推广,完成年度计划,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3、主讲课程至少有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教学水平高,教学业绩突出。
4、在专业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地协助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协助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5、任期内主持一门课程标准、实训大纲、专业技能考核标准的制订或校本教材的开发。
6、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指导学生的各级技能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成绩。
六、考核、待遇及管理
(一)考核
1、学校骨干教师每学年根据岗位职责,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做一次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2、实行学年考核。学年结束后,由教务科对聘期内的教育教学专家进行考核,提出学年考核意见(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3、校长室会审后下文公示考核结果。行文进入教师档案。
(二)待遇
1、任期内所有被聘骨干教师课时工资每节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壹元(省级以上提高贰元)。
2、学校每年给予被聘教育教学专家2000元独立研究经费,主要用作业务培训费、学术活动费、资料费、出版费等。
3、参与学校教师业务检查与考核,被教导处或研究所抽调人员检查与考核期间每天补发特殊津贴50元。
4、通过学年考核优秀的每年补助1000元,合格的每年补助500元,基本合格的每年补助200元。
5、学校设立教育教学专家奖励基金,对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5000至20000元(通过省级以上建设项目)。
(三)管理
1、对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留任,基本合格的可留任但需制定限期整改方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停止享受有关待遇。聘期满后按程序重新评选。
2、骨干教师的独立研究经费,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报销须经教务科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从次月工资中扣除已报销经费的50%。
3、学校研究所建立骨干教师专门档案,任期结束后交学校人事部整理归档。
4、学校各专业大类应为被聘骨干教师配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良好教研科研能力的指导教师(享受专家待遇的1、2、3项),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工作任务和要求),被聘专家任期内到企业实践一个月,积累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5、教育教学专家和指导教师由校长聘任。
(二0一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