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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生物科技学校·湘潭机械电力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15-05-11      来源:          

为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明辨是非,健康成长,达到提高人才质量的目的,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劝退处理;(6)开除学籍

第二条

旷课累计2节以上(含2节)者,由班主任教育;旷课累计6节以上者(含6节),由学生科教育并向全校通报批评;旷课累计10节以上者(含10节),请家长到学校共同教育;旷课累计20节者,作劝退处理。违反本条例每人每节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3分;每节事假扣0.5分(丧假、事假除外);病假扣0.2分(重病住院除外)

第三条

进入校园仪表端庄,佩戴校章。不留长发、烫发、染发,不穿拖鞋、不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违者第一次由班主任教育;第二次学生科教育并公开点名批评;屡教不改者作劝退处理。违反本条例每人每项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1分。

第四条

1、上课无心听讲、搞小动作,看课外书籍及违反其它课堂纪律者,第一次由科任教师、班主任共同教育;第二次由学生科教育;第三次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作劝退处理。2、值日生不负责任,第一次由班主任教育;第二次由学生科教育;第三次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作劝退处理。3、课余时间追逐、喧哗、打闹、起哄者,第一次公开点名批评;第二次警告处理;屡教不改者作劝退处理。违反本条例每人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3分。

第五条

1、擅自到山塘、水库游泳者,一经发现,立即作劝退处理。2、损坏学校公物、花草树木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劝退处理。违反本条例每人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8分。

第六条

1、晚修讲话、过桌位及其它违纪者。第一次由班内教育;第二次学校点名批评;第三次由学生科教育;屡教不改者作劝退处理。2、内宿生晚休后出现迟到、讲话、听歌、打电话、走来走去等违纪现象,影响他人休息者。第一次公开点名批评;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请家长来校共同教育;屡教不改者作劝退处理。违反本条例每人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4分。

第七条

1、未经学校同意,留宿外人;内宿生擅自离校外宿者,第一次由学校点名批评;第二次请家长来校教育;屡教不改作劝退处理。2、午休、晚休时间不准打球、嬉闹、大声喧哗、播放歌曲。晚熄灯钟后禁止冲凉、洗衣服,一经发现,除收缴器材外,第一次由学生科教育;第二次公开点名批评;屡教不改者作劝退处理。3、严禁上课时间、晚熄灯后到小店买零食。违反本条例每人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4分。

第八条

严禁坐卧栏杆、爬墙、骑摩托车上课、严禁学生私自到天棚玩耍。违者第一次请家长来校共同教育并向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作劝退处理。违反本条例每人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8分。

第九条

严禁学生在休息时间到异性学生宿舍,一经发现,第一次要求家长带回家里教育一个星期,第二次作劝退处理。违反本例每人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6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凶威吓、围攻辱骂他人者,除负责被打者医疗费外,给予下列处分。1、虽未动手打人,但由于挑逗、谩骂、通风报信、威胁他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理;辱骂教工或殴打教工给予劝退处理。4、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理,虽未动手打人而故意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直至劝退处理。5、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退处理,违反本条例每人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8分。

第十一条

吸烟、酗酒、赌博,给予下列处分。1、发现吸烟、酗酒二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或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玩麻将或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处理。违反本条例每人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8分。

第十二条

违反用电规定,私用电热器或损坏电器设备者,除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1、初次使用电炉等电热器者,给予警告处分。2、因私用电炉等电热器和损坏电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理。3、私用电炉等电热器者,查出后同正在使用者同等对待(按规定事先登记者外)。违反本条例每人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4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屡犯不改者。2、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3、对检举人、证人或学生干部威胁、打击报复者。4、被发现有隐瞒所犯错误重要情节者。违反本条例每人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4分。

第十四条

未请假擅自离校去向不明者,超过五日为离校出走,一经发现做劝退处理。违反本条例每人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8分。对学生上网吧,出入电子游戏厅,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出去上网吧上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在网吧通宵上网者(包括休息日、请假时间),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作劝退处理。3、对在校生到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酒吧等营业性娱乐性场所活动者的处理同上。违反本条例每人每次扣除该班的量化总分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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