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生机校字〔2021〕06号
关于印发《湘潭生物机电学校临聘人员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
现将《湘潭生物机电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生物机电学校
2021年7月18日
湘潭生物机电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因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特指劳务派遣人员(全日制),劳务外包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分别依据外包规定和临时用工要求由使用部门负责。
二、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4.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在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科室(部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通过与学校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聘用编制外人员;
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在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同时撤销,用工关系自行解除。
聘用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教师岗位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首次聘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体年龄由学校确定),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管理岗位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学辅助岗位须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与所聘岗位专业一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工勤岗位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体年龄由学校确定),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四、聘期
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劳动合同书为准),实行一年一签;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聘期。
五、聘用程序
1.各科室(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岗位申请。
2.确定外聘岗位。由人事科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务会研究,审定结果由人事科备案。
3.公布拟聘岗位,公开招聘。原则上由人事科通过与学校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统一组织招聘,使用科室参与人员的招聘。
4.签订劳动合同(协议)。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文本经人事科审核认定后,与学校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使用科室(部门)安排工作。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聘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各执一份,报人事科备案一份。
六、薪酬待遇
外聘人员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湘潭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缴纳社会保险。
(一)工资标准
1.教师岗位一般实行课时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水平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
2.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一般实行月薪制。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资标准为2000-4000元/月(不含五险);工勤岗位工资标准按岗位需要确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调整工资标准。
3.学校寒暑假放假期间,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发放。
4.全日制聘用人员须参与学校招生工作,招生任务数与奖罚办法依照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执行。
5.外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给予500元的年终奖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6.外聘人员缺勤的工资扣减办法按照《湘潭生物机电学校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有关条款执行。
7.外聘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学校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
(二)与学校合作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学校外聘人员,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由学校划转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缴纳。
(三)凡与学校合作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学校外聘人员的工资支付,由各科室(部门)造表,人事科审核汇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划转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再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发放,工资发放表与人事科备案的用工关系必须一致,未经人事科审核,不得发放外聘人员工资。
七、考核
1.外聘人员的考核由人事科会同使用科室(部门)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由人事科审核后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2.年度考核按《湘潭生物机电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论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和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身体健康且未到退休年龄者,在合同到期后,下一年度可继续聘用。
八、解除用工关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用工关系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1.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损害单位权益及严重违背社会道德或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同事,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所在科室(部门)管理规定或岗位操作规程,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经教育不改的;
5.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存在问题被投诉到人事科2次以上的;
6.工作散漫、效率低下,经教育不改的;
7.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9.参与非法活动或以各种形式组织、参与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活动的;
10.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解除用工关系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
11.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解除用工关系条件的;
12.其他经学校与工会组织协商认定应解除用工关系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征入伍、被考录(选调)到国家机关、脱产参加非学校安排的进修培训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用工关系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三)因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发生变化,或学校编制内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等原因,不再需要外聘人员或需要减少外聘人员数量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用工关系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四)学校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与聘用人员解除用工关系,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人员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聘用人员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用工关系,须提前30天向人事科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聘用人员因学校原因依法随时解除用工关系的,也应书面告知人事科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九、违规聘用责任
各科室(部门)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外聘人员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聘用程序私自聘用外聘人员的,或聘用按学校有关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因隐报、瞒报聘用人员信息而造成事实用工关系的,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办理续聘手续的,对科室(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直至免去负责人职务,涉及经济责任的,由科室(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相关说明
1.各使用科室(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外聘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日常考核办法,实行一个季度考核一次。
2.各科室(部门)用工人员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在办理续聘手续之前,必须向学校提交续聘申请,并附续聘岗位及续聘人员名单,由人事科审核,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方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续聘。
3.学校退休返聘人员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湘潭生物机电学校办公室 2021年7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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