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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教职工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7      来源:湘潭生物机电学校          

 

 

                                                          

 

 

 

潭生机校党字〔2022〕23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教职工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教职工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生物机电学校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教职工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弘扬“三牛”精神,发扬“四干”作风,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保护和调动全校教职工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是指对学校有关部门及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出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情形,校党委及纪委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条 容错纠错坚持把握以下标准:

容错纠错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把教职员工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工作中做到“六看”。

(一)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二)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故意妄为。

(三)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故还是明知故犯。

(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形,分清依法履职还是滥用职权。

(五)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纠错:

(一)在贯彻落实学校党政决策部署和事业发展规划中,因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过失的;

(二)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保障和改善师生利益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过失的;

(三)在党纪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因在积极探索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四)在疫情防控、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因紧急避险、破解难题、勇于担当出现失误或过失的;

(五)在化解师生群体性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攻坚克难,造成损失或者引发信访问题的;

(六)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中,因坚持原则、敢抓敢管,造成非议或引发矛盾的;

(七)尽到应尽的职责但因为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或过失后,能及时主动纠错纠偏,尽力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减小损失和挽回影响的;

(十)其他规定可以适应容错情形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为自已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借改革创新发展之名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师生利益的;

(四)组织提醒或给予处理处分后,仍消极整改,再次出错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六)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的;

(七)有关规定明确不能予以容错免责减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坚持容错纠错并举,在追责问责时同时进行容错纠错,当事人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校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校纪检监察室接到申诉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党委或基层党支部审核后,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干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不受影响;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师德师风考核不受影响;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评先评优、表彰奖 励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双代会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等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个人的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七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强化教育提醒。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当事人,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既指出存在问题,又明确改进方向。注重抓早抓小,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防微杜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用好“四种形态”。常态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组织生活会等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当事人及时纠正错误,防止小隐患发展为大问题。

(三)真诚关心关爱。对给予容错纠错当事人要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开展激勉谈话,帮助教职员工放下思想包袱,充分体现组织对干部的真心爱护、真诚关怀。

   (四)保障干部权益。要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当事人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第八条 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和误解的当事人澄清正名:

(一)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经认定予以容错纠错的,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核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的当事人,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加大谈话约谈的力度,接到对当事人一般性问题的反映,及时约谈,让当事人自己先把问题说清楚。对谈话约谈中不如实讲清问题的,严肃处理;予以采信的,向被约谈人反馈,约谈问题予以了结;

(三)对经查属于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者,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并及时通报曝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生物机电学校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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